|
98年08月11日第328次行政會議通過
98年05月18日第33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協助本校學生解決其經濟上的困難並能順利就學,培養學生認真、負責之態度,養成獨立自主精神、擴充生活學習領域並厚植後續就業就學能力,特依98年3月3日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本要點之經費由本校每年度學雜費收入提撥辦理學生就學補助之預算中勻支。
三、領取本助學金之學生應依各單位需要安排生活教育學習內容,其生活教育學習範圍為協助文書行政、整理環境或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各單位遴用申請生活教育學習助學金之學生,應依下列順序為優先考量:
(一)經教育部核准辦理弱勢助學者。
(二)失業勞工子女學生。
(三)本校暨各附設學校家境清寒學生。
(四)原住民學生。
(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
前項學生須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方得進用。
五、參與生活教育學習之學生,以具有本校(含附設學校)學籍者為限,休學、退學及轉離本校者不得擔任,應屆畢業生以擔任至畢業月份(六月)為止。
六、生活教育學習助學金以「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者不予核給。
七、各學制學生參與生活教育學習者每日以7小時為限,每小時給予助學金95元;每人每月於各單位參與生活教育學習之時數合計以140小時為上限(助學金13300元)。
八、生活教育學習助學金每月5日為截止申請日,由各用人單位依學生實際學習時數填送印領清冊及學習紀錄表,送交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彙辦。
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