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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二五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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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十二月五日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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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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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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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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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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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一、 |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台(87)技(二)字第八七○六七五八三號函「學雜費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至五經費辦理學生就學補助」之規定辦理。 |
| 二、 |
申請對象為本校日間部、進修部及附設高商、進修學院及空中學院之在學學生為原則。 |
| 三、 |
急難救助金由導師(或科系教官)提出申請,科系主任證明,並檢附申請書、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全戶戶籍資料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醫院證明,死亡證明.......等) |
| 四、 |
經申請急難救助,獲得補助之同學,請系科主任安排環保(勞作教育)服務工作。 |
| 五、 |
申請之條件、金額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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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條 件 |
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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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生本人發生重大疾病過世或突遭意外事故死亡且家境困苦者。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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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學期中,學生本人發生重大疾病或嚴重意外傷殘,須龐大醫藥費,而家境困苦者。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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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學期中,因故父母同時死亡,家計清寒,致生活陷入困境影響就學者。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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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學期中,因父母一方死亡,致家計陷入困境,影響就學者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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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學期中,父母一方發生重大疾病及重大傷殘需龐大醫藥費,而家境困苦者。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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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項情形,致經濟陷於困境,持有相關證明文件,經導師確認者。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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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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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黏貼憑證用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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