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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分類--- |
| (一) |
清寒獎學金: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高中 (職)學校肄業之清寒學生(不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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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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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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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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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優秀學生留縣升學獎學金:指本縣高中(職)學校學生,成績優異自願留縣升學或前一學期成績優異,榮獲該校第一名並經學校推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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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殊才藝獎學金:指國高中學生,參加由教育部辦理或教育部核准辦理之全國性競賽,個人成績榮獲獎項前三名(體育項目由其他專案經費辦理獎勵除外),並經學校推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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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申請類別、條件、獎助額度及應備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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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
清寒獎學金 |
優秀學生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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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學生留縣升學獎學金 |
特殊才藝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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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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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高中 (職)學校肄業之清寒學生,具備第二點第(一)款之條件且其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一)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
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 二)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
( 三)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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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設籍本縣三年以上並就讀本縣高中 (職)學校之優秀學生,具備第二點第(二)款第1
目之條件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一)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成績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志願留本縣學校升學:
1 、高中:達PR97
以上。
2、高職:達PR85
以上。
( 二)就學期間,其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1 、前項(一)之學生就學期間,學期學業總成績仍維持該校PR97
以上者。
2 、非前項(一)之學生,就讀本縣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為全校第一名,且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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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設籍本縣三年以上並就讀本縣國、高中 (職)學校之學生,具備第二點第(二)款第2目之條件且前一學期各科成績應符合下列標準:
( 一)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 二)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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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
助
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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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中(職)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大專院校六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但五年制專科前三年依照高中標準發給。(三)研究所以上二
十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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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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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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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備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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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書。
(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 三)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 四)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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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 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四)學校推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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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 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四)榮獲全國獎項之證明文件。
(五)學校推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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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操行成績如無量化分數,請附無受記過以上懲處成績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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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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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清寒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一年級學生於第二學期始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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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優秀學生留縣升學獎學金:每學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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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特殊才藝獎學金:採隨時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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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核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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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不予發給本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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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各獎項獎學金,除特殊才藝獎學金外,僅能擇一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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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逾期申請或證件不齊及成績不合標準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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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清寒獎學金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其條件順序 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為優先,餘依學業平均成績之先後排序審定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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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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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校日間部學生需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證件繳交至課外組申請。其餘各學制同學,請洽各學制獎學金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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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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