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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鼓勵同學積極參與課外活動,拓展人際關係,培養群育情操重視團隊精,學習社會化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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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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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本校日間部具有正式學籍者皆可申請學生活動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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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學生社團護照之申請,如為社團成員由社長造冊後,送至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指組)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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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其餘同學則需至課指組填妥申請表格後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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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護照登錄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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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辦理學校核可之校內外社團活動之工作同學(以活動申請單上所列之工作同學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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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參與校內外社團研習活動,以該活動實際研習時間長達十小時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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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參加本校或社團舉辦之各項競賽(運動競賽除外), 成績優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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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參加校外各項競賽(運動競賽除外),
成績達前六名或優選、佳作、入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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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團成員及擔任班級、社團、科(系)學會、學生會等幹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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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認證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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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校內活動:由主辦單位(社團)之主管或指導老師、社團負責人依實際與員名冊予以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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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校外活動:得逕請主辦單位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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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護照登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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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活動結束兩週內,請自行填妥護照上各項需登錄之資料,經社團指導老師
及社團負責人或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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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主辦單位之簽證後,送至課指組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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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團成員、社團、班級、科(系)學會等幹部,由各該負責人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經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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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社團負責人或各班導師、科(系)主任簽證後
,送至課指組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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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學生社團護照請妥為保存,如有遺失、破損、用罄情形者,可至課指組申請補發,並酌收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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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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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負責簽證之社團負責人、指導老師及相關單位,應負公平認證之責,登錄同學亦應誠實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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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不實、冒簽或偽簽之情事經查證屬實,除拒絕登錄外
,並依校規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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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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