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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2月8日第33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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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月18日第33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一、 |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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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學生本人及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婚者,為配偶),上年度綜合所得合計120萬元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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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已享有公費者不得申請貸款;另享有各類減免學雜費者及父母公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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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教育補助費」者,皆需扣除該項補助款後,只可貸差額,有溢貸情形,須自行負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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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家庭年收入所得逾114萬至120萬元以下者,在學期間自付半數利息(自撥款日起按月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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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家庭年收入所得在120萬元以上,而家中有二名以上子女就讀
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仍可貸款。在學期間自付利息,並應檢付另一名子女在學證明(如學生證影本,需加蓋該校教務處章或註冊組章),自撥款日起按月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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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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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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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學生成年且未婚,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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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學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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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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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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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貸款以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為對象。
駐外人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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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擔任保證人;申請學生為已成年者,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保證人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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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申請海外研修費貸款者,除應符合第一項及第三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應為教育部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之獲獎學生,或學校依大學法第二十九條及學則規定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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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申請生活費貸款者,應為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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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辦理本貸款之銀行為臺灣銀行(簡稱臺銀)。 |
| 二、 |
申貸流程及必備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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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學生偕同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含學生配偶),至全省各地臺灣銀行任何一分行辦理貸款對保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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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需帶證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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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貸前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學生之配偶在內,若不同戶籍須檢具個別之
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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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人及保證人(父母,配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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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註冊收費通知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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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辦理對保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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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全省各地臺灣銀行任何一分行辦理對保,對保之前,請上臺銀就學貸款入口網站:http://sloan.bot.com.tw
填寫資料並可預約對保時段(逾期表示放棄貸款資格,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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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學期 8 月 01
日起至註冊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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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學期 1 月 15
日起至註冊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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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貸項目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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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貸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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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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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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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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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住宿費:比照住校宿舍費之最高標準發放。(自由申貸,俟臺銀撥款後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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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住宿費:依實際住宿金額貸款,清潔費不可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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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費:$3,000元。(可自由申貸
,但要先繳納書籍費,俟臺銀撥款後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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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研修費
:每年44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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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費:其金額依教育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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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最高可貸金額=學費+雜費+實習費+保險費+住宿費+書籍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不可超貸;如低貸,不足之學雜費,應補繳現金;加貸之款項,俟臺銀撥款時
,再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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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就學貸款須繳交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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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將下列資料繳交至課外組,方完成註冊手續。逾期繳交放棄貸款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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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銀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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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註冊收費通知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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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網輸入基本資料並列印完成線上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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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繳交本人郵局儲金簿存摺影本。(加貸書籍費、校外住宿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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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繳交申貸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第一次辦理或戶籍資料有異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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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就學貸款資格經教育部送財稅資料中心查核不合格應補繳費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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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就學貸款資格經教育部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不合申貸條件者,應於學務處將就學貸款資格不合格事項通知學生之日起二週內至本校出納組補繳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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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凡未於規定補繳費用日期完成繳費手續者,其於該學期所選課程完全不予採認,並勒令休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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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請於申辦貸款或延期清償前,預先向臺灣銀行各營業單位索取貸款申請須知及就學貸款申請書及就學貸款延期清償申請書,或自臺灣銀行網站(www.bot.com.tw)下載使用,俾縮短辦理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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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學生申請貸款,應依臺灣銀行規定,辦理簽約對保手續:
(一)同一教育階段(即高中職、大學、專校、技術學校、碩士及博士等各為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攜帶申貸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
臺灣銀行辦妥簽約及對保。
(二)每學期請撥時:備妥本人之印章、國民身份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臺銀辦理對保。
(三)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証人無法親至臺銀辦理對保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委託或授權他人持附印鑑証明或經公證之委託書、授權書(格式由臺銀自訂)至臺銀辦理。
(四)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
(五)學生於註冊時,應出示臺銀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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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由學生攜帶身分證、印章(親簽亦可)、上次就學貸款申請撥款書第三聯、本次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借款人與保證人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戶籍資料有異動者)及註冊通知單
,由學生本人親送臺灣銀行各營業單位收件蓋章取得撥款通知書第二、三聯即可,不必再簽約對保手續。註冊時持經台灣銀行蓋章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向學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 |
| 八、 |
保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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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借款學生未成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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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父母雙方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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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父母係在婚姻存續狀態其中一方因故不能行使親權,须出具證明文件後由另一方單獨擔任保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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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父母不在婚姻存續狀態者,應由親權人(即監護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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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倘法定代理人變更,應訂定増補借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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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項申請學生為未成年,且其法定代理人均非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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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借款學生已成年(年滿20歲或雖未滿20歲但已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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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則由父母其中一方或配偶擔任保證人,如另覓適合之成年人作保,须附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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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如更換連帶保證人,應訂定增補借據。 |
| 九、 |
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前自行主動通知臺灣銀行,其償還期計算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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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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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服義務兵役或替代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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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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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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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政府機構或國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教育部核准,繼續在國外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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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方式為前項第一到四款或第五款但書之情形者,除在職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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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學生就學貸款辦法所稱之利息,其利率之計算,由教育部負擔者,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由學生負擔者,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五計算。指標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加碼部份由教育部
適時檢討調整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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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有意休退學者,請勿辦理。 |
| 十二、 |
辦理就學貸款學生,於畢業或役畢滿一年開始還本息及自負利息者繳息,可利用網路銀行辦理轉帳。https://ebank.bot.com.tw |
| 十三、 |
貸款同學畢業(或休、退學)後,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臺灣銀行必將資料送至金融聯合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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