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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操行考查辦法
96.01.17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查,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查依據學生行為表現評定之。
第三條
學生操行成績分優、甲、乙、丙、丁五等分數規定如下:
●優等:九十至九十五分。 甲等:八十至八十九分。
●乙等:七十至七十九分。 丙等:六十至六十九分。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丁等為不及格,應令退學並呈報教育部核備。)
●
評定結果超過九十五分者,以九十五分計,超過部分之分數酌予榮譽之獎勵。
第四條
學生操行成績以八十五分為基本數,併導師評分所得、學生平時出席考勤及功過獎懲等
之加減分數,即為學生學期操行總成績。
第五條 導師評分,以加3分減3分之上下限實評給分。若超過此限,以實際上下限最高或最低分計。
各導師平
時對學生行為表現優劣,可依學生獎懲辦法各條款行建議獎懲之權,期末併入操行成績
算。
第六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學生平時出席考勤及功過獎懲之分數加減標準:
一、出席考勤加減標準如下:
●曠課每節減一分。﹝專科部學生課程教學出席狀況,實施課堂點名簿記錄之;大學部學生課程
教學出席狀況,由各班任課老師自行列管決定之,作為學業成績評定之依據。﹞
●朝會缺席者每次減一分。
●上課遲到早退二次減一分。
●事假缺課者十六節減一分﹝因特別事故准假者得斟酌情形不予扣分﹞。
●病假缺課二十四節減一分﹝因重病者得斟酌情形不予扣分﹞。
●全勤不再加分,但保留畢業全勤獎。
二、平時獎懲加減標準如下:
●記大功一次加九分。
記小功一次加三分。
●記嘉獎一次加一分。 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記小過一次減三分。 記申誡一次減一分。
三、學生任一科目曠、缺課總節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時數時,按第六條第一款辦理,
逾三分之一時數及專案退選時,不核算操行成績。
第七條
學生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定之。
第八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計算以學期為階段。
第九條
學生在一學期中經記大過者,該學期操行成績不得列為甲等。
第十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曠課滿四十五節者,即應勒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再予以核算。
第十一條
每學期操行成績評定後,填發操行成績報告單,送交教務處與學生學業成績合併,函
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二條
學生操行成績報告單僅填等第,但學生遇有特殊情形,須以操行成績實際分數之多寡
為依據時,同等第者以分數多寡排列其先後次序。
第十三條 學生獎懲辦法另定之。
第十四條
學生所受獎懲,於每學期結束時亦同時填入報告單內。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