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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來台升學應依規定辦理在台居留。
◆持外國護照以停留簽證入國,學校統一辦理居留簽證,再向居留地
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持外國護照,以居留證入國,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
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香港、澳門僑生,請至中區出入境管理局辦理有關居留簽證事宜。
◆居留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延期居留。
◆申請外僑居留證,應備:
1.最近脫帽正面半身照片二張。
2.外僑居留證申請書。
3.護照、居留簽證。
4.其他證明文件。
◆僑生居留屆滿前,未申請居留延期者,得強制驅逐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 7 款)
◆辦理延期居留需申請
就學證明時,可至本組申辦,申請次日下午即可領取。
◆僑生居留簽証、入出國 請至「移民署台中市服務站」辦理:
1. 自96年元月2日起,警察局外事課僅受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之申請。
2. 其他申請事項(如:入出國、居留簽證等)請至「入出國及移民署台中市服務站」辦理。
3. 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莊敬樓1樓
4. 電話:(04)2254-2545;(04)2254-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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