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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協助清寒僑生經濟困難,使其安心向學,訂定本辦法。
◆依據:
●僑務委員會「清寒僑生工讀補助金」辦法。
●僑生實際需要。
◆實施方式:
●每學期辦理工讀申請乙次,清寒僑生均可提出工讀申請,經審查後,
安排工讀。
●緬甸、泰國、印尼地區之僑生,生活困難、家境清寒,學行優良者,為優先安排工讀。
●工作內容為清潔工作、資料整理、文書繕寫等。
●工讀時間不影響同學上課;利用早上、中午、夜間及空堂時間實施。
●工讀待遇每小時95元計(自96年8月1日起),以實際工作時數發給工讀費用。
◆輔導:僑生輔導組對工讀僑生工讀輔導考核。
◆經費:所需工讀經費由僑務委員會核撥專款專用。
◆本辦法,奉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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